康老师

辽宁省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2015-02-26 分类:百科

辽宁省内异地就医规定如下:

1、首先确认是省内异地就医还是跨省异地就医,如果是前者则不需要备案。

2、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办理登记。

3.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辽宁省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规范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就医购药行为。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垫付资金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由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

第四条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推进实现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零跑腿”、“不见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 (三)坚持统一规范管理。逐步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制度和经办规程全省统一,实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谈判协商、医保医师、智能监控、医疗服务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四)坚持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将更多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