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的规定
2015-04-28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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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人执行的异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协助执行人执行异议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如果有关单位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超出了协助执行范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应当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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