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主要体现

2015-09-0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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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等特征。

(1)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志愿者都是自愿参与其中的,在参与过程中始终保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因而是自愿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 无偿性

志愿服务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的,明显区分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当然,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志愿者可以得到一些补贴,如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尽管这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但是这些补贴的价值实际上远远低于其付出后所应该得到的收入。

(3)公益性

志愿者最基本的动机是利他主义,即帮助他人,使社会生活更美好。公益性是体现志愿服务社会价值的基本源泉。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但是,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就是完全的给予。严格来说,志愿服务是一种助人自助的行为,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志愿者个人在精神生活、实际能力、社会声誉等各方面都会得到提升。

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主要体现

主要体现在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指向社会利益。志愿服务的无偿并不意味着志愿服务提供者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回报,只是不能表现为金钱、物品等方面的对价偿付,无偿性不排除志愿者可以得到相应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限度内的基本补贴以及相应的保险,也不排除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精神性或象征性的表彰和奖励。

坚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始终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充分体现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坚持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有针对性地设计项目、开展活动,做到量力而行、务求实效坚持志愿服务与实现个人发展相统一,让人们在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坚持自愿参与和社会倡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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