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6-06-12 分类:百科

TIPS:本文共有 235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的初审和复审,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省内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承担省内复核性司法鉴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