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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2017-03-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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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新消防法于201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有七款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这其中第二款规定是关键部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它的释义如下:

本条是关于消防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由于其单位的特点而容易发生火灾,或者是发生火灾后危害较大,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等,因而本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防火档案,是指关于单位以往发生火灾情况、火灾隐患及排除办法、防火器材和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记录。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本单位中极易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的部位,如工厂中的油库、易燃品存放仓库等等。

(3)防火标志,是指禁止使用明火或者其他提醒人们注意防火的文字、图案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每日组织防火巡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及时扑灭突发的火灾,决不能麻痹大意,使隐患导致火灾,小火变成大灾。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是减少火灾发生的重要环节。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某些特定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对在职人员的全员消防培训制度。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百密难免一疏,由于各种人为的、自然的原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有发生火灾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怎么办必须要有所准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是在火灾发生时,避免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极好办法,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防患于未然。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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