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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药品报销规则

2017-10-0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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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病种门诊应在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服务部(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就诊若确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由医疗服务部(或协议约定的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社保中心批准。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现路径。

2.一个结算年度内,特殊病职工起付标准:1000元,城镇居民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报销,职工报80%,居民报40%(注: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药品、诊疗项目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

4.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已审批的特殊病种。

5.报销时携带医保C卡、特殊病种门诊发票、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

6.特殊病种在定点门诊部就诊凭医保C卡结算,转诊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后送社保中心报销。

7.每次就诊时,请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姓名、财务公章。

8.每次配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

门诊特殊药品报销规则

特殊病种在一般药店买药不可以报销,只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购药,才享受报销待遇。特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药品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凡符合使用特药限定适应症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按规定程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才可以报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直接报销医保结算价的75%或70%,超出医保结算价部分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不再享受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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