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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2018-03-08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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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典型方式,是以行为暴力、言语暴力等方式故意贬损权利人名誉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暴力表现为强迫搜身、扒掉衣服、捆吊在树上等言语暴力则表现为辱骂、嘲笑、贴大字报等。

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典型方式,即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虚假的陈述,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比如造谣、传谣,这些都属于诽谤行为。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个表述是虚假的,即便无意中传播了虚假陈述,那么不属于诽谤。

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这个问题的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内容是: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还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的第一条。是对于名誉权的定义。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名誉权是社会对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品质、才能等内容的评价。我国的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所有人的名誉权都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采用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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