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绵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8-05-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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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等。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安州区城区,即:东至安昌河西侧河堤(含河堤),西至物流通道,南至界中路,北至沙汀路。

考虑到传统习俗,区政府在以上禁放区统一设置集中燃放点,仅限于春节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供广大市民集中燃放,具体燃放地点每年通过公告公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时间、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区政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花荄镇、界牌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区禁止燃放专项治理活动,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宣传、民政、交通运输、教体、住建、商务、供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花荄镇、界牌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相关工作。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定期检查销售流向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严厉打击“禁燃”工作中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影响公共安全非法经营、储存的行为。

(三)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的个人和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非法经菅烟花爆竹行为。

(五)区商务局负责城区商务酒店、宾馆、大型饭店“禁燃”工作的宣传、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并与上述行业签订“禁燃”责任书。

(六)区供销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根据污染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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