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肢体四级残疾标准

2018-07-05 1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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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肢体伤残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四级伤残

1、单肢瘫肌力或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6、一侧膝以上缺失。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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