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私房归还最新政策规定

2018-09-16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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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房产主原已出租的住宅用房,只退还产权,不腾还使用权,保留现有租赁关系,换约续租,由住户向房产主缴付租金。租金标准参照房管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房产主无正当理由,不得强撵住户搬家。

2.

原属自住房,现房产主无房居住的,按“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由现使用单位或现住户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腾还。如一时不能腾还的,应与房产主订立腾房协议,确定腾还期限。如房产主愿意在另行安排房屋的情况下将原房售出,可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作价承购。

3.

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有困难的私人房屋,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规定作价认购。其中,个别特殊情况,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另行安排还给其它住房。

4.

为确保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如需腾还的私房是铺面房,且已作为商业网点使用的,原则上由使用单位作价承购,并参照原房的质量、面积标准,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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