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中国红十字会捐助的项目类型

2019-02-2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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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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