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费劵批发零售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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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券零售批发券使用条件如下
一、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面值
18元、38元、58元。
二、使用条件
实际消费金额须满足消费券面值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湖北消费券(普通券),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三、使用时间
限7日内使用,过期作废。
“日”为“自然日”,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投放当日(含当日)开始计算的第7日24:00前。如9月17日20:00投放的首轮第一批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时间为9月23日24:00前9月20日20:00投放的首轮第二批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使用截止时间为9月26日24:00前,其他时段投放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依此类推。
四、使用范围
1、首轮(中秋)、第二轮(国庆)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
2、第三轮(双十一)、第四轮(双十二)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发放期间,消费者抢领的商场消费券、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餐饮消费券三类消费券不限类型打通使用,所有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不分行业类别,均可适用所有三类消费券。
四、使用注意事项
1、前一轮未使用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逾期作废,其额度自动滚投到下一轮资金总量中。
2、需到线下实体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在线支付时方能使用,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
3、在各市州区域抢领的湖北消费券(普通券)限当地使用,不支持跨市州区域使用。
4、湖北消费券(普通券)可与平台和商户(机构)优惠券叠加使用,每笔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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