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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19-10-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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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分为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12章,共114条。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该细则于198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并施行,历经两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6年2月6日修订后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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