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2020-06-2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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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

2.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怎么处罚

道路安全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属于无证驾驶,罚款200元—2000元,记12分开车上路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罚款20元—200元,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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