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垃圾收费按人头还是按户
2020-08-19 23:45:58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
第三条 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
(二)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第四条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五条 非我市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入住当月起收取。
第六条 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证件并登记证件编号。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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