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评民办示范校高中的条件

2021-03-01 16: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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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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