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刑事诉讼法235条规定

2021-03-13 09:55:55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刑事诉讼法235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人民检察院提岀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岀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件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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