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苏州群租房的认定标准

2021-08-04 03:37:20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局、市容市政局)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商业用房或厂房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和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

(六)除上述情形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七)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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