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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

2022-02-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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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主体: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查主体: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原)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审定公布主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标准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

设立省级风声风景名胜区,有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组织认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料的基本情况,2你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性质和保护目标,4你设计你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以,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具有观赏、科学和文化价值

b.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c.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只有具备上列三个条件的地区,才能依法确定为风景名胜区,并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予以审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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