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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停车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2022-08-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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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发改委、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三种定价方式

㈠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道路停车泊位;

3.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4.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5.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所);

2.商住楼、综合楼、非国有企业等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3.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市内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

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所处区域,以相应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

㈢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类别、分时段计时累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参照以下政策规定执行。

㈠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区域类别差别化收费

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核心、一类、二类、三类区。停车场(所)具体类别、性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界定并向社会公示。

㈡机动车停车场(所)实行计时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所)使用电子计时(费)系统计费,并提供1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 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自8:00至20:00(含20:00),夜间自20:00至次日8:00(含8:00)。

停车场(所)白天和夜间均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含免费15分钟),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道路泊位需提供有人值守服务,无人值守服务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机场、火车站停车场(所)不区分白天和夜间计费时段。

㈢白天、夜间跨时段停放收费

1.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1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用;

2.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3.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跨时段前停放超过10分钟的,实行跨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跨时段前停放10分钟以内的,只按照跨时段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火车站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单独制定;各长途汽车站停车场(所)按照同类区域停放收费标准及规定执行。

2.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交通枢纽不设免费停车时间;不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交通枢纽提供15分钟(含)免费停车时间。

四、免费及惠民措施

㈠下列机动车停放时应当免费:

1.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2.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残疾人机动车免费停放标识牌的残疾人驾驶员,在济南市市区内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及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

3.其他依法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㈡鼓励注册账户、实行预充值缴费,对预充值缴费的用户实行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运营执收单位另行制定。

㈢各类停车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济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七、本市其他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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