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返利管理指南:账务处理与实施策略
销货方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
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由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购货方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发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购买方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另一情况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