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2023-06-09 分类:百科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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