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中弘民建大健康’诈骗组织:民族资产解冻的背后真相
TIPS:本文共有 2214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中弘民建大健康”是一起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的诈骗组织,其成员以非法集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大量受害者投资。经过调查发现,该组织在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也存在着庞大的资金池和高额的回报承诺,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在相关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下,该组织的一批骨干成员最终被查处并获刑。他们不仅被判刑,还被处以巨额罚金,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终究是要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一事件的曝光也提醒了公众要警惕各种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以免落入类似诈骗组织的陷阱中。
利箭在出击从周口市法院公布的一起二审判决书中获悉:“中弘民建大健康”是“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组织!助纣为虐的一帮骨干获刑并且被罚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4月至5月期间,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中弘民建大健康”,周某任总裁。周某在该组织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领导人讲话”、“国务院通知”、“中央文件”、“国务院对周某授权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周某团队申报函”、“国务院关于周某团队申请雄安新区安置房批复”、“国务院对周某的任命书”等虚假材料。
宣传只要缴纳会费就能获得海外“老人”资金解冻上百万元的分红、获得雄安新区房子等虚假信息,大量拉入群众进入微信群,微信群成员多达数百万人。微信群组建后,白某、孙某某、罗某某、薛某某、戴某、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加入该组织中,分别在该组织中担任副总裁、军长、副军长、会计、宣传部长、群主等职务。
图片来源:网络
郸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孙某某、罗某某、薛某某、戴某、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周某组建的“中弘民建大健康”组织中,以海外“老人” 民族资产解冻 获得高额分红和获得雄安新区的房子为诱饵,在周某的指使下,以收取会员费、试卡费、解冻费等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白某参与诈骗金额316.138万元,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7.1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罗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5.5105万元,薛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2.85万元、戴某参与诈骗金额26.3147万元,王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2.9145万元,数额巨大,李某某参与诈骗金额3.6972万元,董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1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白某、孙某某、罗某某、薛某某、戴某、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其个人没有占有赃款,系从犯。
郸城县人民法院以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白某、罗某某、薛某某、戴某、李某某上诉所称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获利、也是受害者、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白某、罗某某、薛某某、戴某、王某某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理由,经查,原判已经认定本案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结合各被告人没有占用赃款、认罪认罚及具体骗取数额确定各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均在法定幅度之内。上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二审不予重复评价。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原判认定涉案数额,经查,上诉人白某原判认定为3161380元有误,应为3113380元。上诉人罗某某原判认定为255105元有误,应为231532元。上诉人戴某原判认定为263147元有误,应为229252元。上诉人孙某某原判认定为971630元有误,应为1013990元。上诉人薛某某原判认定为328500元有误,应为335783元。
上诉人白某、罗某某和戴某三人因原判认定数额大于实际计算的数额,刑期应当做适当调整。上诉人孙某某、薛某某原判认定数额小于实际涉案数额,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人原判量刑不作调整。上诉人戴某的辩护人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被告人犯罪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白某、罗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人戴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戴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部分予以采纳。
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郸城县人民法院()豫1625刑初752号刑事判决第二、四、六、七、八项。
2、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豫1625刑初752号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3、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4、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5、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利箭在出击忠告:别看今天参与诈骗,参与传销闹得欢,最后都是拉清单!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文章来源:利箭在出击,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注明出处,特此鸣谢】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揭露‘中弘民建大健康’诈骗组织:民族资产解冻的背后真相,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