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鞭炮限放规定
2015-03-15 23:12: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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