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规定
2015-07-10 16:00:26
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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