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非本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处理条例

2015-12-17 0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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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城镇户口,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以前建的宅基地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等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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