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禁放鞭炮的通告
2016-04-12 15:27:04
在时间上除农历除夕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另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枣庄禁放鞭炮的通告
一、峄城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枣台路,西至西昌南路(含鹭鸣山庄)、206 国道,南至郯薛路,北至206国道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峄城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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