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民法典148条

2018-07-3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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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01月01日颁布),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下: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条目理解:

本条即是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修改而来,与民法通则相比,放弃民法通则以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而改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合同法》相比,将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统一为可撤销事由。

民法典148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148条

《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与其结婚,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行为。

按照总则编规定,受欺诈方理应享有撤销权,而不能一律认定为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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