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2020-08-31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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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

早餐车(亭)摊贩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内从事早餐经营活动。严禁其它业态的食品摊贩摆摊设点占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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