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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什么

2021-09-2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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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休假日”,条文: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对单位无过失提前解除与员工合同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对三种情况下允许企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员工因病因伤已结束治疗,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调整后们不能胜任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的依据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对这三种情况允许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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