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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放鞭炮规定

2017-01-18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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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苏州放鞭炮规定

1:禁止燃放区域: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

(四)姑苏区:全区。

(五)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

苏州放鞭炮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附件1)。

(二)吴中区:其中区域1为南至京杭运河,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西至盘蠡路、宝运路区域2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东至苏州湾大道,西至龙翔路(附件2)。

(三)相城区:北至太阳路、黄蠡路(永方路至广济北路段)、阳澄湖西路(苏埭路至西塘河段),南至沪宁高速,东至227省道,西至广济北路(黄蠡路至太阳路段)、永方路、苏埭路(附件2)。

(四)姑苏区:全区(附件2)。

(五)苏州工业园区:南至东方大道、斜港、独墅湖西沿岸、星港街、独墅湖大道,北至娄江快速路,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西至东环快速路(附件2)。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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