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规定

2021-06-22 0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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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按试生产方案严格进行,前道工序未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试生产。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试生产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试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不得边检维修、边施工、边进行试生产。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专家检查制度,在试生产期间应聘请专家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及时整改试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签字确认起不超过1年。超过1年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分析原因,问题整改后,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制定、审查、论证并实施试生产方案。

(五)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过程中需变更装置、设备、设施或平面布置的,应及时停止试生产活动,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停止试生产活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调查处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可恢复试生产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审查、论证并实施试生产方案。

(七)建设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试生产的规定,或试生产期间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县区应急局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企业确保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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